李琦律师指出,签约前必须对交易对手进行“立体画像”,重点审查主体资格、经营资质、履约能力及涉诉失信情况,并善于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、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核实信息。针对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,她通过典型案例阐释了两者的区分标准,强调企业应准确把握商业意向与法律约束的界限,避免因合同性质认定错误引发争议。
在合同订立环节,李律师围绕民法典第470条及司法解释,系统解析了合同必备条款、用语准确性、签约人权限及合法性审查等风险点。她特别指出,“名称或姓名、标的、数量”三要素具备即合同成立,但企业应力求条款完整、表述清晰,避免歧义。此外,她结合最新司法解释,明确“阴阳合同”可能构成逃税罪,要求坚决杜绝,并全面梳理了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及法律后果。
李律师讲解了全面履行义务、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分,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、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通知义务。她提示,并非所有政策调整均构成情势变更,企业不得随意援引免责。针对质量异议,她重点强调民法典第621条规定:未约定检验期限的,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限内(最长不超过收货后二年)通知出卖人,否则可能自行承担不利后果。该规则对采购实务具有重要警示意义。
针对大宗商品单证交易,李律师结合民法典及国资委“十不准”要求,指出不得开展“三流不齐备”的贸易业务,要求企业务必保存货物存放证明、运输凭证、验收单据、增值税发票等原始证据原件,切勿轻信“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”的条款。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管理环节,她强调档案保管、后合同义务、诉讼时效及信息安全等要点,指出“合同盖章归档不是终点”,须持续跟进相关法定义务。
本次培训以案释法、紧贴业务,使干部职工对买卖合同全生命周期风险有了系统认识。进一步强化了依法签约、依规履责的意识,为公司筑牢合同风险防线、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。(文/齐承敏)